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援助
防止“被精神病”和“假精神病”
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执行实行监督。
为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和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假精神病”问题的出现,《办法》规定,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未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发现被强制医疗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收到材料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检察院。
未及时解除强制医疗活动要及时纠正
《办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医疗、监管活动及解除强制医疗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使用约束措施,没有依照规定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生活标准,没有依照规定安排被强制医疗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会见、通信,没有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没有及时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专题】2011全国各省市高
- NGO悬赏20万征集传统节日L
- 企业公益意识悄然改变由反
- 拒赴“巴比宴”也不要那么
- 5000玉树学生异地就学
- 企业赈灾:让勇担社会责任
- 壹基金惊变90天:探索“壹
- 地球一小时2010公益活动
- 有难同担 为台湾捐款
- 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