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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需专门法律明确职责程序

  我国防灾减灾基本法仍缺位

  我国在应对自然灾害的同时,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防灾减灾相关法律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07年11月1日生效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一般性法律,对政府在应对自然灾害中的职权和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莫纪宏说,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应对自然灾害类的法律有防洪法、防沙治沙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等,法规有《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

  莫纪宏曾担任《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副组长,防震减灾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

  “应对地震、火灾、洪旱、台风、泥石流、沙尘暴等常规自然灾害,我国已经基本做到一事一法。”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林鸿潮说。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名誉顾问应松年表示:“以‘一事一法’为特点,一个灾种由一部法律作出规定,一部法律又由一个部门来执行,可能导致一旦出现新的灾种,应对工作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

  应松年认为:“单行法应付不了难以预测的巨灾,急需综合性的法律体系。”

  莫纪宏对此表示赞同,基于自然灾害本身的特点来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故有必要制定一部灾害对策基本法,将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统一规定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应对自然灾害的整体法律制度,提升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莫纪宏建议,除了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之外,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健全自然灾害事件应对的组织机制。

  莫纪宏说,我国现行的以部门为龙头的自然灾害事件应对组织机制存在问题。应以大部委制度改革为契机,成立国家应急管理委员会(或部),全面整合现有的由不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的应对职能,改变目前在自然灾害事件应对组织体制领域过于分散的弊端。

关键词:自然灾害救助 专门法律 明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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