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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需专门法律明确职责程序

  必须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5月9日,国务院工作组针对现阶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其中之一是,妥善做好伤员救治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把各种方案和预案制定得更细一些,考虑得更周全一些,稳妥处理善后工作。

  莫纪宏表示,虽然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各种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因灾损失十分巨大,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但相应的保险开发程度却非常低。

  统计数字证实,对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我国所采用的主要救助方式就是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款。

  2008年,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0多亿元,保险仅仅赔付20多亿元,尚不足损失的零头,占比约0.2%。

  2010年8月发生的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中,所能评估的可赔付损失仅不超过1000万元,保险赔付占舟曲泥石流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比率极低。

  保险在地震、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面前的“无力”状况,恰是我国相关保险制度缺位的写照。

  莫纪宏表示,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灾害保险法,大量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还不能通过保险制度来获得理赔,灾害恢复和重建中灾民所需要的社会救助资金不足。

  实际上,在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方面,我国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明确要求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制定巨灾保险法规。

  其中提出,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

  随后,保监会相关人士透露了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三步走的“路线图”,预计在2017年至2020年将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

  保监会相关人士介绍说:“首先要推动巨灾保险制度立法,以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作为突破口,将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灾后防范救助体系。”

关键词:自然灾害救助 专门法律 明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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