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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需专门法律明确职责程序

  “我们国家毫无疑问必须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中国保险学会理事胡继晔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胡继晔在汶川大地震之后一直呼吁此事。

  胡继晔认为,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不能仅靠商业保险,必须依靠政府力量的参与,相当于PPP来解决巨灾问题。

  胡继晔表示,由于巨灾是比较大的自然灾害,政府应该在巨灾保险中也要承担最后的再保险人的角色,也就是说前期由商业机构和地方政府来完成,但是中央政府必须作为最后的巨灾再保险人,比如说只要发生像汶川大地震这样的大型灾难,必须由国家出面。

  莫纪宏认为,应该在认真研究我国目前各种自然灾害成灾特点的基础上,采取群众自愿、政府补贴、保险公司薄利等措施,提高灾害保险理赔在灾害救助中的重要作用,尽早出台灾害保险法,进一步扩大灾害保险的范围,提高灾害保险的救助功能。

  胡继晔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应对自然灾害,应该按照巨灾保险的思路,让保险公司提前介入,保险公司为了防止赔付,利用其专业优势,对自然灾害作出相应评估,这实际上是利用保险的防控能力进行防灾减灾。

  灾害救助制度化水平有待提高

  据福建泰宁泥石流灾害救援指挥部最新消息,截至5月10日13时,泰宁县“5·8”泥石流自然地质灾害现场已经发现35具遇难者遗体,仍有1名失联人员。

  逝去的生命已然无可挽回,更重要的是如何尽量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从事地质灾害预防研究的人士认为,防灾的要害是避灾,避灾的要害是预警。

关键词:自然灾害救助 专门法律 明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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