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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对于慈善信托,其是否成立还要看是否已经备案,也就是说备案是慈善信托的生效要件之一。
此外,关于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均可以在设立慈善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法律法规对此暂没有过多的限制性规定,更多地是体现慈善信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慈善信托“当事人”释疑
慈善信托当事人是指与慈善信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是实施慈善信托活动的主体,具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监察人等。
委托人:《慈善法》对委托人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基于《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有资格要求,对慈善信托受托人能否针对不特定的委托人公开募集善款,成为当前有争议的一个话题。
我认为,当前相关法律对于委托人的人数没有限制性规定,不能认定慈善信托不可以公开募集善款,更不宜把慈善信托和营业信托的公募业务联系起来考量。基于我国的慈善信托本金及其收益均要用于公益目的,且自然人不能担任受托人,我对慈善信托公开募集善款持赞成态度。当然,相关部门可以对受托人进行评级分类管理,对评级较差的受托人限制其开展类似公开活动。
受托人:《慈善法》对受托人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这意味着我国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包括两类,一是慈善组织,二是信托公司,不可能还有第三种情况。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是面向社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信托公司属于中国银监会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一。确定具体由谁来担任受托人,在慈善信托文件中约定即可。受托人最根本的义务,是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对此,《信托法》对受托人作出了一些权利义务要求,如谨慎管理、忠实管理、分别管理、分账管理等,以规范受托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应理解为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同样适用。特别是分别管理义务,是保证慈善信托独立性的重要保障,受托人应当将慈善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慈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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