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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慈善信托:如何正确打开

  但我认为,向委托人报告亦有不妥之处,因为有些期限长的慈善信托委托人可能已不存在,规定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要求,及时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较为科学。

  二是公开披露。《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也就是说不能公开披露。《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这意味着慈善信托每年要做一次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这有利于强化慈善信托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管、加强透明度建设,也有利于树立慈善信托的品牌形象,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慈善信托活动。

  “税收优惠”亟待出台

  境外慈善信托发展良好,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导向,促使人们参与公益活动,同时也实现了公民个人的实际利益,如税收减免、名利双收等。目前,境外大多数国家对于慈善信托都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待遇。一方面,是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减免。在美国,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可享有税收减免,但有一定的限额,一般公司法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10%,自然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50%。另一方面,对慈善信托财产要合理征税。在英美两国,慈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无论是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所得全部用在慈善目的上,则全额免税。日本所得税法也有类似规定,即慈善信托的收益,不征所得税。此外,慈善信托受益人也享有免予缴纳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我国2001 年《信托法》出台至今,公益信托发展极不理想,与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配套政策是密切相关的。《慈善法》对此有所改进,明确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不享受税收优惠。

  这一立法精神,我认为可以这样去理解,即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可获得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当然,不管如何理解,具体还得相关部门出台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才能落地,否则都是空谈。《信托法》有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我认为这同样适用于慈善信托,期盼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尽快出台。

关键词:中国式慈善信托 慈善法 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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